温州银行前行长吴华腐败细节曝光:非法放贷5亿日元,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、无期徒刑

记者丨卞万里
11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涉商犯罪典型案例。其中,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金融腐败案被曝光。
吴华,1968年出生,研究生学历,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、交通银行温州分行、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工作。 2009年,吴华先生加入温州银行,担任温州银行党委委员,后担任温州银行行长、副行长。 2019年8月,温州市纪检监察委员会通报,温州银行党委委员、副行长、行长吴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纪律处分。接受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。 2020年5月,浙江省纪委监委在网站上发布公告,给予吴华开除党籍、撤销公职的处分。
据该典型案例披露,2016年,吴先生与某公司总经理何先生约定,利用吴先生职务便利,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担保贷款,以交易形式让吴先生获得利益。 2017年3月,经吴先生批准,一家国有银行向某公司提供了5亿元人民币贷款,年利率为8%。
发放贷款后,一家公司估计该项目利润丰厚,并通过何先生向吴先生提议,除定期支付利息外,吴先生还将获得每年9.5%的固定贷款利率。吴同意了,并同意收到钱后平分。随后案中,某公司按照协议按年利率9.5%分三期向吴先生、何先生提供的公司账户转入咨询服务费共计1.42亿余元。
吴某还被发现在授信审批、发放贷款、发行履约保函、企业融资等事项中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,并收受他人贿赂1.32亿余元。
2015年至2017年,吴某利用职务便利,个人侵占公司资金5.08亿元余元,或者转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。 2011年至2018年,吴先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.01亿余元,造成(温州银行账面)损失3026万余元。吴先生2015年至2017年期间违反规定,与他人串通,银行出具承诺保本保函向公司贷款3亿元。
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犯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、非法放贷罪、发行非法金融产品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判决如下:
被告人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谋取他人利益。涉案金额极其巨大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,该行为已定性为受贿罪。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其借给他人用于商业活动。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。作为一名银行家,他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巨额贷款,造成特大损失。失败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违反规定、串通他人提供其他担保的,构成非法发行金融工具罪。
2022年12月28日,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、非法放贷罪、非法发行钞票罪、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等罪名,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四人作出一审判决。吴先生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缓刑两年后,依法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,判处无期徒刑。未经减刑或缓刑而被禁止。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公共资金。因非法借贷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因非法发行金融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死刑缓期两年,依法减为无期徒刑,判处无期徒刑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依法收缴犯罪所得和所得收益。
宣判后,吴先生提出上诉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依法维持对被告人吴某的原判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声明中指出,本案是司法机关双关语的典型案件。依法严厉打击商业银行领域的商业犯罪。商业银行行长是银行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者,负责业务管理和信贷管理。他们担负着审批、贷款发放、风险防范和管理等重要职责。他们是维护经济安全的“关键少数”。利用公民谋取私利或实施违法行为,不仅会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损失,还会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产业生态系统。
此外,“本案中,吴先生利用银行行长职务,向涉案公司放贷5亿元,并在正常利息之外,以虚假咨询服务费的形式获取一定利润。结论是,吴先生利用职权,向该公司提供了5亿元贷款作为回报。”这是典型的案例。l 金融领域追求电力租金,符合电力货币交易的本质。司法机关表现出了依法惩处吴先生的坚定决心。 “严厉惩治银行业腐败犯罪,切实维护金融安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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